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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中成药企业受益低价药政策
发布日期:2014-04-19 | 浏览次数:
  日前,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国家层面首次明确了低价药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

  目录范围:国家和地方两级低价药目录动态调整。发改委在国家定价范围内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各省市区在省级定价范围内确定低价药品清单,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两级低价药目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这表明低价药目录将有进有出、动态调整,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选择进入或退出低价药目录。

  定价政策:从最高零售限价走向市场定价,制定日均费用标准。《意见》明确指出,取消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另行制定)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这标志着发改委的定价政策全面转变,逐步走向市场化,从早期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政策)转向市场定价,让市场决定价格和资源配置。我们预计国家低价药目录的日均费用标准将不高于前期市场预期(化学药3元/日,中成药5元/日),处于合理、可控的范围内,整体看支付压力不大。

  采购政策:明确集中采购、直接挂网。低价药实行省级单位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优先从新版GMP企业中采购药品,优先通过新版GSP企业统一配送。这表明低价药生产企业只要符合各省集采方案中的技术标准,将直接获得挂网采购资格,可以自主确定采购价格。这将使生产企业直接面对市场化的供给需求和竞争结构,采用市场化定价策略,有利于保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满足企业合理的经营利润。

  短缺药品:建立定点生产和动态监测储备机制。对于短缺药品,一方面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另一方面动态监测和分析药品生产供应信息系统,重点监测易短缺药品原料和制剂生产供应情况,以保障短缺药品储备及时到位。加大GMP认证、仿制药注册、医保付费改革等配套政策扶持。


 《意见》利好低价独家中成药品牌企业,关注提价可能性:综合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我们认为低价药目录利好具有品牌力、终端定价能力的中成药企业,其独家或准独家品种有望受益。我们预计低价药目录发布后,相关企业会通过市场调查等多种形式探索产品提价可能性;虽然在政策出台后短期内,企业迅速提价的可能性不大,但这有利于加强企业市场营销和终端运作能力,市场应当重视低价药政策对企业的中长期效应,并关注政府在药品定价机制改革中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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