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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常用低价药品取消最高零售限价
发布日期:2014-08-13 | 浏览次数:
  据兰州晚报报道:针对部分临床常用低价药品,特别是一些经典老药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现状,8月12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相关文件,对纳入国家和甘肃省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自主制定购销价格,保障合理利润。据悉,此举有望使物美价廉的老药重新回归。

  省卫计委明确,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对纳入国家和省上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并进入《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取消报价价格控制线。即报价不受国家或甘肃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周边省份的最新挂网采购价和我省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限制。对进入《2014年招标采购目录》的国家和省上常用低价药品,按照《甘肃省急救药品目录》、《甘肃省短缺药品目录》、《甘肃省低价药品目录》和《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经济技术标入围商务标规则即增加1-2个入围名额。

  同时,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与我省正在实施的基本药物品种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对进入《2014年招标采购目录》的国家和省上常用低价药品,其采购规格与《2014年招标采购目录》保持一致。对未进入《2014年招标采购目录》的剂型和规格,我省本次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暂不考虑。若该基本药物品规无投标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供应时,可采取“直接挂网”、申请“重点监控”等措施以保障供应。

  省卫计委还要求落实国家分类采购管理政策,在保障供应的同时防止价格出现不适当波动。实行药品中标价格动态管理。对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药品最高零售价的,中标价应参照差比价规则进行调整。对价格管理部门重新纳入或退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应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低价药品采购供应的监测和监管,建立不定期价格信息报告制度,对于确因价格倒挂不能保证供应的,可由原议价机构重新进行议价。对于恶意提高药品价格或价格明显高于以往采购价或周边省份挂网价的,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议价挂网资格。对医疗机构议价突破日均费用标准者,应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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