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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有效期不等于保险期
发布日期:2014-09-16 | 浏览次数:
  “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持质量的期限。药品的有效期应通过药品的稳定性实验研究和留样观察,合理制订。药品有效期的计算是从药品的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算起,药品标签应列有效期的终止日期。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一般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如有效期至2010年05月,是指有效期到2010年05月31日为止,6月1日就不要用了。也有的药厂生产的药品有效期标示为年月日,如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1日,则表示2010年10月22日药品就不要再用了。如果药品包装上没有标明具体日期,有效期的下限应该指当月的最后一天。例如,有效期至4月是指至4月30日,当月仍可使用。
  
  药品的有效期并不等于保险期。药品的有效期不是绝对的,是有条件限制的,这里指的条件就是药品的标签及说明书中所指明的贮存条件。每种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特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存的时间,如果保管不当,一旦贮存条件发生了改变,药品的有效期也就发生了变化。例如规定在冰箱中保存的药品若在常温下保存了,即使在有效期内,也可能引起药品变质失效。
  
  需注意的是,一旦药品拆开了盒子或打开了瓶盖等开始使用时,这类药品就应及时使用,不再适于长期保存了,因为这时的条件已不再符合制定有效期时的条件。滴眼液一旦开启之后,最好在一个月内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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