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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雇佣生产假药 3名"打工者"获刑
发布日期:2014-11-28 | 浏览次数:
东方医药网导读: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新闻通气会,通报近年来成都两级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情况。其中,2014年至今,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8件,涉案15人。
据了解,在审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时,除依法适用主刑外,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附加刑,以剥夺犯罪分子 “重操旧业”的必要条件。
案情 打击力度大 查处数量增加
自全国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以来,成都两级法院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加大了查处和打击力度,查处数量较往年有所增加。近几年成都市涉及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情况分别为:2013年2件,涉案2人;2014年至今 8件,涉案15人。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全省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8件206人,2014年同比受理案件数上升43.6%,人数上升7.3%。
记者了解到,虽然全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但涉及食品案件却呈下降趋势。
特点涉及面较广 网络成销售平台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涉案的食品药品涉及面较广。其中包括有“毒豆芽”“病死猪肉”“工业化学品发制水产品等食品,及“沉香中药饮片”“蚂蚁天麻胶囊”等药品。
其中的多数案件具有“低、小、散”特点。据了解,这些案件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小私营业主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具备“产、供、销”完整链条。药品犯罪中,零售药店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货,具较强的隐蔽性。
据介绍,目前网店已成为黑心食品药品的重要销售平台。
应对起刑点提高 量刑范围扩大
成都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尔旻介绍,《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刑罚起刑点,扩大了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范围。
其中包括,在审理个案中,对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量刑情节需依法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同时,除依法适用主刑外,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附加刑,剥夺犯罪分子‘重抄旧业’的必要条件。”徐尔旻告诉天府早报记者。这就意味着,只要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刑事处罚。
■具体案例
民房内生产假药
2013年6月,被告人齐某、齐某某、左某被吕某(在逃)雇佣到成都市双流县彭镇岐阳村5组一民房内生产假药。2013年8月22日,被公安现场查获“风湿痹痛鹿血蛇蚁胶囊”等假药以及生产假药的机器数台。经鉴定,其生产鹿血蛇蚁胶囊不含葛根、红景天成分。
最终,成都市中院判处被告人齐某、齐某某、左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一万元。
法官解读:徐尔旻介绍,犯罪分子在具体个案中往往有主犯、从犯之分。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主犯、从犯的区别只是作为量刑情节的依据之一而非犯罪定性的依据。本案中,3人虽是被他人雇佣生产假药,但行为也构成生产假药罪。
制售有毒水发食品
代某经营代氏海鲜综合门市,对外销售鱿鱼、毛肚、黄喉等水发食品。2013年9月12日,邛崃市公安局现场查获保鲜用的工业用氢氧化钠6.5公斤、工业用过氧化氢(双氧水)10公斤,以及添加了工业用氢氧化钠后待售的鱿鱼12.8公斤、毛肚24.6公斤等水发食品。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查获的水发鱿鱼、毛肚PH值超过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在水发食品中添加双氧水等有毒有害物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解读:徐尔旻介绍,水发食品在成都地区有较大的市场需求,除消费者个人购买外,主要是餐饮企业、商家针对不特定的大量消费者售出。因此,有毒、有害水发食品流入市场危害性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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