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医药网导读:一位皮肤癌晚期的患者,没有家属,没有资金,没有身份信息,在被“120”送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医院后,急诊科医生和护士精心治疗、贴心照顾,三个月后,医治无效的他撒手人寰。
像这样的患者,医生和护士习惯称为“三无病人”,而实际上,更精确的是解释为: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这类患者令医护人员头疼。救死扶伤是他们的天职,医生在面对“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的两种情形下不得拒绝治疗。然而此类患者却困扰着医护人员——不仅仅是治疗费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床位紧张和占用人力。
据德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谭秀岭初步统计,一年来德州市人民医院共接收此类患者20多人。
而德州市卫计委的统计数据更为惊人:2014年1月1日至今,德州市各级医院接收“三无病人”约200多人。
本报7月30日曾以《三无病人,无主病人“应救可救”后的医院之痛》为题,报道了医院对于“三无病人”的痛,以及他们的渴望——能建立救助体制或者成立救助基金来破解难题。
基金筹集方式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
德州刚刚出台的一项政策,将破解这一难题。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规定,12月10日,德州市财政局、德州市卫计委、德州市红十字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德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按照规定,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得知此消息后,德州医护人员纷纷点赞。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据了解,市财政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德州市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支付对象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的患者
该《办法》出台后,市民最关注的是哪些人可受益。根据相关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德州市卫计委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据介绍,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支付有程序可循。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支付时间定期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支付
德州市每年定期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支付工作。自2015年起,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支付材料,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市红十字会,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应及时填写《德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至2014年11月底发生的,具体申请事项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通知。医疗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照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
市红十字会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请要及时审核并报市财政局予以支付。
职能划分卫计委、财政局管理红十字会经办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红十字会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市红十字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负责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
医疗机构在救治无法查明身份患者的同时,应及时向辖区所属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公安部门确定其情况是否属实。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市红十字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基金使用流程医疗机构申请,红十字会核实
医疗机构应认真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市红十字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
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每半年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管理方式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每半年市红十字会将汇总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支付申请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盖章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财政局、市红十字会,组织德州市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市红十字会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将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红十字会的基金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此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违规处理弄虚作假将受严惩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