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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不能发布处方药广告
发布日期:2012-07-05 | 浏览次数:

东方医药网获悉法律规定,处方药是不允许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这些广告牌都是从医药公司那边拿来的,我们不知道这样是违法的,以后都不放了。”
日前,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店广告专项整治大行动,重点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行动当日共清理违法招牌广告38个,发现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17件,准备予以立案查处。
经前期排查,全市共有各类药店330家。此次行动重点检查药店店内张贴宣传广告、放置或分发印刷品广告、设立活动广告招牌等是否规范、是否属实,现已检查药店129家。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我市部分药店的广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未标注药监部门的广告审批文号;广告审批期限已过;擅自修改审批内容;发布处方药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都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审批期限均为一年,且发布时均须标注药监部门的广告审批文号,若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证(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的,即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温州工商局今年部署了虚假违法广告治理专项行动,接下来,市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强此类广告监管力度,巩固此次专项整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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