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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医药网提醒究违法药品广告泛滥原因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规制度因素。《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该规定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是检查主体,法律并未赋予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的检查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没有相关条款,这就使得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没有执法依据。湖北省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对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批准内容不一致等违法药品广告,应当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发布者的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测权力,应该说是弥补了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空白。但是,由于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仅仅只有监测权,没有处理权,这就导致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违法广告只能触及皮毛,不能撼动根本。
二是相关部门受利益驱动,监管力度不够。药品广告,特别是通过电视台、广播台播发的药品广告,和广告发布者的经济利益存在关联,一方面广告发布者因为要获取经济利益,往往对发布的广告在合法性审查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关不严;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时,因为会损害广告发布者的经济利益,而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所以,往往缺乏应有的力度。
东方医药网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不断的进行一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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