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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大病医保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3-02-18 | 浏览次数:

东方医药网导读:我国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只要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参保(合)人可再次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多地实施方案陆续出台,从已有效果来看,患大病后报销比例明显提高,家庭负担减轻。

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可异地结算

2012年12月1日,青海省率先落实该指导意见,陕西、福建、浙江、广西、安徽、山东、辽宁、吉林等省份紧随其后出台相关方案,其他各省方案也将陆续出台。

按照意见的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是保障对象。对于承办方式,各地明确由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并普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此前,很多大病往往要去外地大医院诊治,造成异地报销难题。对此,各地提出,发挥保险公司全国网络优势,提供异地结算服务。有些地方对必须转诊到异地的就医给予同等报销待遇。

多数地区不设封顶线

总体来看,大多数地区筹资水平在人均20元以上。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大病报销要求的,其实际报销比例均不低于50%。

虽然多数地区设定了报销的起付线,但也有个别地区设定了报销上限,即封顶线,比如山东新农合大病保险规定报销不高于20万元。更多的省份对报销上限没有作出限定,以更好地帮助参保(合)患者减轻大病负担。

多种保障结合提高保障实效

目前,不断完善制度衔接,筑起多层保障体系,成为各地推进大病保险的一大趋势,提高了保障实效。

国务院医改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饶克勤认为,把基本医保、大病保障、医疗救助制度、商业保险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多层次的全民医保体系,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疾病风险的机制,将对保障“病有所医”发挥重大作用。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该项制度仍有待完善,如新农合统筹区域多在县一级,而意见要求为市一级;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工作推进和协调存在一定困难。此外,为防范资金透支风险,也需要尽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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