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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企在美被开10亿罚单 石药集团认罚约1.4亿
发布日期:2013-03-20 | 浏览次数:
东方医药网导读:美国纽约东区法院陪审团近日做出裁决,认定中国华北制药下属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维尔康”)等四家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联合抬升价格,垄断操控美国维生素C市场,该法院最终裁定,四家中国企业被判支付高达1.6亿美元(约合10亿元人民币)赔偿金。
此次持续8年最终做出的判决,也正式成为中国制药企业首次在美国反垄断诉讼中遭受的处罚裁定。
昨日,负责中国维生素原料药进出口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下称“中国医保商会”)就此裁定发出声明,表示“对中国企业有失公正,不能接受”;而四家涉案公司中,石药集团(01093.HK)昨日宣布,已与美方达成和解。
“美国法院陪审团的裁决属于一审裁决,是有悖事实的非公正的判决,作为中国制药企业将坚持抗拒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坚决依法维护正当权益。”华北制药公关经理孟蕾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华北制药和维尔康公司将启动上诉程序。”
而同石药集团一样,迫于诉讼压力等考虑,这一案件中另外两家被告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和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分别在庭审陪审团裁决前先后与原告达成和解。
昨日,石药集团宣布,该集团就操纵价格诉讼达成和解,需赔偿2250万美元(约合1.4亿元人民币),以全面终止诉讼;而江山制药也在2012年5月份达成了总额约为1000万美元的和解,而东北制药庭外和解具体金额不详。
“原告所谓的被告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行为,是指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当时实施的‘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对维生素C行业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的监督管理。”昨日,中国医保商会副会长许铭向本报表示,“商会认为,这样的判决对中国企业有失公正,我们不能接受,将继续支持相关企业上诉。”
中国医保商会在昨日下午发出的公开声明中表示:“华药集团从来不是维生素C分会的成员,且从未涉及本案中的有关行为,因此华北制药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05年1月,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和Ranis公司等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四家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自2001年起通过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等方式,操纵出口美国维生素C价格,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
目前,以青霉素、维生素C等为代表的中国原料药产能和出口规模已经位居全球第一,产能进入新一轮扩张期,中国原料药产量已经占全球总产量的1/5以上。
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低谷后,2010年得到恢复,2011年再次开始高速增长,也就是在这一时间段,国际市场对中国原料药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力度加大。印尼、印度、韩国、南非等国都曾对中国的原料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而中国医保商会的担心更在于,这一标志性事件的裁决,“可能在国际市场上给中国原料药出口树立一个不利的‘样本’,波及到维生素C之外的中国原料药多个品种,推倒一系列的骨牌。”许铭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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