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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妆品宣传疗效 药妆或陷尴尬境地
发布日期:2015-01-13 | 浏览次数:
    东方医药网导读:2014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试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标签中可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国内药妆品市场方兴未艾

    按照《条例》要求,化妆品现在不得在宣传中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医疗作用,可针对以“药”立足的药妆究竟要遵循什么标准,却还是一个未知数。药妆市场在我国虽然具有市场潜力,但相对于其在欧美市场多年的良好业绩表现而言,目前国内药妆市场尚缺乏统一标准与销售渠道。

    药妆品的概念来源于欧美,最早提出药妆品是用于描述具有活性的或有科学依据的一类化妆品,源于医学护肤的概念,兼有药物治疗和美容护肤的作用,它们也被称为功能性化妆品或活性化妆品。1998年,法国著名化妆品品牌薇姿(Vichy) 首次登陆中国化妆品市场,为中国消费者带来药妆的概念。

    在我国,药妆品指的是以天然成分为原料,具有针对性较强的疗效性化妆品,其配方精简且必须完全公开,所有有效成分及安全性须经医学文献和皮肤科临床测试证明,且不含公认的致敏源,较一般的护肤品功效显著。药妆在国际上很流行,在中国一些大城市也有趋热表现,但国内药妆品质量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药用护肤品的消费水平与国外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

    而值得注意的是,药妆市场一直有一线品牌强势涉足,宝洁,联合利华、柏丽丝、索芙特、舒蕾等都有药妆产品。这样也导致一方面厂家之间鏖战,大家都在争国内市场,厂家成本在提高,带来了对经销代理商的直接压力,现在利润空间被压缩得很小,而对经销代理商的回款压力却是与日俱增;另一方面,众多一线品牌的强力出击,也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可和忠诚度。

    药妆品无统一标准 缺乏监管

    在我国,药妆呈现出几个特点。

    首先,化妆品定义中并无药妆品的说法。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药妆的批准文号,国家对化妆品的管理规范中,对用于染发、烫发、祛斑、防晒等用途的化妆品统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号“卫妆特”,而普通的化妆品批号为“卫妆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程序比较严格,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包括卫生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试验、相关功效成分及使用依据等。但目前国内药妆品宣传的功效已明显超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范畴,如宣传包括美白、保湿、抗炎和抗氧化等作用。

    国内药妆品主要通过药店销售,但安全性及功效性评价缺乏法律监管,没有统一标准。药妆品标签主要以“卫妆准”字为主,极少数是“卫妆特”字,更没有“药准字”的化妆品。

    其次,在我国,药妆市场多由传统药企涉猎。由于受传统业务增速放缓、降价等原因的影响,药品业务的发展空间正在不断被压缩。据悉,截至目前,包括同仁堂、白云山、康恩贝等上市药企均已涉足日化领域。然而,在日化领域,药企的药妆战略并不乐观。

    业内专家表示,作为传统医药企业,步入药妆产业还是稳健并且有一定优势的。传统医药研发风险大,药妆品介于化妆品和药品之间,不像药品那么严格且风险大,利润空间高些,也可以形成一定的关联资源,销售上可以连锁店销售,更加简易化。但是,传统医药企业做药妆,最重要的还是怎样切入,不仅仅是依靠品牌的影响力去让消费者去认知,因为那样的话有可能适得其反。

更多资讯请点击:云南白药进军日化遇阻 开发药妆还在摸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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