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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符合条件民营医院纳入医保
发布日期:2015-02-02 | 浏览次数:
东方医药网导读: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日下发《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符合条件民营医院纳入医保,报销标准和公立医院相同。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各地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标准。不得将投资主体和机构性质作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机构的限制条件。
对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此外,允许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依据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取消或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开展制订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中,应当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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