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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5月1日起:所有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发布日期:2015-04-20 | 浏览次数:

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收费处了解到,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5月1日起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同时,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幅度也被相应提高。

通知要求各盟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计算药品实际加成金额,继续按照60%的补偿比例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调整幅度可按照一般检查治疗类、临床诊疗类、手术治疗类项目价格,上调幅度不高于30%,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下调幅度不低于10%,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调幅度不高于60%比例制定。若各地按照上述原则测算后仍不能达到补偿标准,可考虑对护理等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此次发布的通知要求,各盟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次均就医费用不得超过原有水平。对于未按时完成价格调整的地区,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将对当地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未按时取消药品加成的试点医院将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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