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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出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18 | 浏览次数:

  近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更加明确。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二是监管职责更加细化。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食品监管部门职责,新增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食品监部门的职责和追责内容;
  三是追责主体更加明晰。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追责,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四是追责更加严厉。《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将被进行行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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