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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局明确出具证明材料范围 全心为企业服务
发布日期:2016-11-02 | 浏览次数:

  为实现有效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强化了对 “四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的管理。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明确规定该事项的办理处室为市局稽查处。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因参加评先表彰、资格认证或融资上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参与药品招标等需要时,可申请开具此类证明。三是明确了申请材料内容及要求。以清单形式列明了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并规定申请材料复印件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四是明确了办理流程。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核、出具证明”三个环节,各业务环节分工明确,确保第一时间为企业出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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