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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受省政府委托,安徽省局徐恒秋局长对草案进行了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是完成《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层面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三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具体管理办法的要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
安徽省局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安徽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各市、部分县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安徽政府法制网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宣城、池州、巢湖等市县,实地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村居委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的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预审会,听取省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在此基础上,组织对送审稿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时充分考虑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经营者,方便群众。2016年12月1日,安徽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下一步,安徽省局将积极配合省人大做好《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积极推动《条例》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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