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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湖北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5-27 | 浏览次数:

  近日,湖北省局依照《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风险管理与分类监管、信用管理与日常监管、行业管理与强化自律、主动巡查与及时受理为原则,制定出台《湖北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为监管小餐饮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制度遵循。

  《办法》要求:一是小餐饮必须依法持证经营。小餐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二是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条例》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烹调加工、清洗消毒、采购索证索票、登记查验等管理制度。四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可追溯。五是禁止经营违禁食品。禁止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六是积极配合监督抽样。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来源、采购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七是加强应急处置。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保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并保护现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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