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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同一生产者(即仅持有一张工商营业执照)和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持(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鼓励食品小作坊改造生产场所、完善设施设备,上档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
《办法》明确,小作坊可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或进行简易包装,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形成基础数据,向社会公布;应将其纳入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4次监督检查和1次监督抽检;根据其自查和开展的监督检查、抽检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排查,督促切实整改、消除隐患。对存在的行业性、区域性风险隐患,应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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