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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15 | 浏览次数:

  为加强自治区境内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的自身工作职责。《指导原则》对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使用单位应建立的各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及采购、入库、质量检查、维护保养等使用环节各项记录及监督检查的频次,更便于检查人员操作。《指导原则》的出台对落实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用械安全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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