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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同时施行。
《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凡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条件的均可登记。
《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小餐饮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凡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经营场所内保持清洁、不圈养禽畜类动物;食品处理区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等条件的可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窗口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申请人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办理备案。
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本着“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监管和服务的关系,既严格实施监管,又方便服务群众,认真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和食品摊贩管理各项工作,促进全区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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