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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率先采取三项措施保健食品会销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
发布日期:2017-08-31 | 浏览次数:

  日前,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此前,青岛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保健食品会销突出问题,于2017年2月20日至8月31日,率先在全市开展了规范保健食品会销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把严厉打击作为最有力的震慑。针对保健食品法规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系统梳理了保健食品会销的执法依据,要求全市上下按照“严字当头、主动查处、行刑衔接、规范裁量”的原则,营造对保健食品违法会销的高压态势。针对保健食品会销涉及多部门的问题,与工商、新闻广电、公安等部门建立了联动协作机制,特别是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假劣食品药品定性确认规则》等制度,确保案件快查快侦。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869人次,检查、暗访会销场所1012家,立案20起,罚没款60余万元。

  二是把宣传教育作为最有效的引导。保健食品会销大多针对中老年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为此,坚持打击与教育并重,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依托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设立了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专栏,通过手机短信、微信面向广大市民发布消费提示,目前已发送200余万条。利用全市6000多个基层食药科普宣传站,通过广场宣传、健康讲堂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市民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特别是在全市1100辆公交车和全国首列“食安号”地铁专列上拿出专门区域,普及保健食品知识,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三是把制度规范作为最根本的对策。重点建立三项防控制度。在准入约束方面,坚持依法许可,规定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咨询活动、基地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应依法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在行为规范方面,重点加强活动举办场所管理。规定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合法宣传,但不得从事现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告管理方面,落实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健食品广告许可制度,严格审查其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夸大宣传功效,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通过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保健食品领域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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