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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8月31日,总局印发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分类目录》平稳有序实施,总局器械注册司会同标准管理中心制定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培训工作方案》,经总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做好《分类目录》培训工作。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培训工作方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械注册司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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