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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苄达赖氨酸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1 | 浏览次数:

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宁夏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疗效提出质疑,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行政区域内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生产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附件: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品种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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