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孢克洛缓释片
希优洛
国药准字H20010733
化学药品
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国产)
处方药
扁桃体炎,扁桃体周炎,咽喉炎,支气管炎,肺炎,支气管肺炎,哮喘,支气管扩张感染,手术后感染,急性肾盂肾炎,
本品为蓝色薄膜衣片,除去薄膜衣后显类白色。
本品主要成份为头孢克洛。
本品适用于金葡萄菌、溶血性链球菌、肺炎球菌、大肠杆菌、肺炎杆菌、流感杆菌、痢疾杆菌等敏感菌株引起的下列部位的轻、中度感染:|1.扁桃体炎、扁桃体周炎、咽喉炎、支气管炎、肺炎、支气管肺炎、哮喘和支气管扩张感染以及手术后感染。|2.急性及慢性肾盂肾炎、膀胱炎、前列腺炎及泌尿生殖系统感染。|3.中耳炎、外耳炎、鼻窦炎。|4.上颌骨周炎、上颌骨骨膜炎、上颌骨髓炎、急性腭炎、牙槽脓肿、根尖性牙周炎、智齿周围炎、拔牙后感染。|5.睑腺炎、睑炎、急性泪囊炎。|6.毛囊炎、疖、丹毒、蜂窝组织炎、脓疱病、痈、痤疮感染、皮下脓肿、创伤感染、乳腺炎、淋巴管炎等。
0.375g(按C15H14ClN3O4S计)。
1.多见胃肠道反应:软便?腹泻?胃部不适?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嗳气等。|2.血清病样反应较其他抗生素多见,小儿尤其常见,典型症状包括皮肤反应和关节痛。|3.过敏反应:皮疹?荨麻疹?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外阴部瘙痒等。|4.其他:血清氨基转移酶?尿素氮及肌酐轻度升高?蛋白尿?管型尿等。
口服。肺炎:一次 0.75g ,一日 2 次。其他感染:一次 0.375g ,一日 2 次。对于链球菌 A 族引起的感染,疗程至少 10 日。肾功能中度和重度减退患者的剂量分别减为正常剂量的 1/2 和 1/4 ,或遵医嘱。
对本品及其他头孢菌素类过敏者禁用。
1.本品与青霉素类或头霉素( cephamycin )有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青霉素类、青霉素衍生物、青霉胺及头霉素过敏者慎用。|2.肾功能减退及肝功能损害者慎用。|3.有胃肠道疾病史者,特别是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生素相关性结肠炎者慎用。|4.长期服用本品可致菌群失调,引发继发性感染。|5.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抗球蛋白( Coombs )试验可出现阳性;孕妇产前应用这类药物,此阳性反应也可出现于新生儿。硫酸铜尿糖试验可呈假阳性,但葡萄糖酶试验法不受影响;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和血尿素氮可升高;采用 Jaffe 反应进行血清和尿肌酐值测定时可有假性增高。|6.本品宜空腹口服,因食物可延迟其吸收。 牛奶不影响本品吸收。
1. 孕妇慎用。|2. 本品可经乳汁排出,故哺乳期妇女应慎用或暂停哺乳。
尚不明确。
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根据肾功能情况调整用药剂量或用药间期。
1.呋塞米?依他尼酸?布美他尼等强利尿药,卡氮芥?链佐星等抗肿瘤药及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等肾毒性药物与本品合用有增加肾毒性的可能。|2.克拉维酸可增强本品对某些因产生β内酰胺酶而对本品耐药的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活性。|3.口服丙磺舒可延迟本品的排泄。
本品为广谱半合成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对产青霉素酶金黄色葡萄球菌、A组溶血性链球菌、草绿色链球菌和表皮葡萄球菌的活性与头孢羟氨苄相同,对不产酶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肺炎球菌的抗菌作用较头孢羟氨苄强2~4倍。对革兰阴性杆菌包括对大肠埃希菌和肺炎克雷伯菌等的活性较头孢氨苄强,与头孢羟氨苄相仿,对奇异变形杆菌、沙门菌属和志贺菌属的活性较头孢羟氨苄强。2.9~8mg/L的本品可抑制所有流感嗜血杆菌,包括对氨苄西林耐药的菌株。卡他莫拉菌和淋病奈瑟菌对本品很敏感。吲哚阳性变形杆菌、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和铜绿假单胞菌均对本品耐药。本品的作用机制是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成。
健康受试者12人,一次口服本品750mg,血药浓度达峰时间(tmax)为1.02±0.58小时,血药身浓度为(Cmax)为7.28±1.34mg/L,平均滞留时为2.52±0.39小时。本品在中耳脓液中可达到足够的浓度;在唾液和泪液中浓度高。血清蛋白结合率约为25%。给药量的约15%在体内代谢。本品主要自肾排泄,尿药浓度较高;约0.05%自胆汁排泄,胆汁中药物浓度较血药浓度低。另据文献资料报道,一次口服本品750mg,一日2次,无蓄积作用。血液透析能消除部分本品。
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